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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5-04-07 08:47【我要纠错】

【导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核定配售价格,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贵安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核定配售价格,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申请、审核、配售、封闭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

  第九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一)按照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原则与相关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依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的行为进行检查;

  (四)受理购房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

  (五)开展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中村改造、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利润不超过5%”的原则进行核算,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销售情况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每个保障对象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身户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申购家庭至少有一人申请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离休);

  (四)申购家庭在贵阳市城区范围内未登记自有住房(不含贵安新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

  (五)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式交付后六个月内要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可以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保障对象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等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准购资格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内通过指定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线下申请的,可在受理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项目开发单位或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必要资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核验。

  第二十三条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辖区相关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核完成后将审核合格意见及申请材料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信息共享情况,可以相应简化需核验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人员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按照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编号并发放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有效期两年。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购资格自动终止;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的,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当指导审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  在准购通知单有效期内,因婚育等情况变化导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变动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作废。

  第七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地址、栋号、房号、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套数等)等有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按照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编号顺序,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选房。

  1.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2.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3.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的;

  4.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

  5.3子女(含)以上家庭;

  6.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

  7.有效期内的筑才卡G类以上持卡人;

  8.其他优先情形。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准购资格受理审核情况和项目房源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报名选房工作,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布房源信息、配售价格、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接受申请人报名。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1.公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告明晰项目基本情况、房源户型、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

  2.申请。以项目为单位接受申购,申购家庭(个人)提交审核资料。

  3.审核。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个人)资料,审核通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准购通知单。

  4.组织摇号。以项目为单位,当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需组织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应确保公平、公正。当申购登记家庭不超过房源数量时,实行常态化配售,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购,随到随购”。

  5.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报名或摇号先后次序现场选房,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递补。

  6.签订合同。选定房源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认购。审核通过的家庭,在官方网站公示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审核未通过的,删除轮候库信息,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办理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注明:该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外的抵押权。

  第八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回购或内部流转方式退出,回购或内部流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回购机构进行回购。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价格原则上与回购价格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居住用途;

  3.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注明。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申请回购当年社会经济动态发展,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购房家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回购的,不适用以上计算方法。

  第三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交付使用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且承租满3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购买。

  第四十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售后动态监管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购人已获得准购通知单且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的,选房期限内半年不参加选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其准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购房人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伪造申购材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退出保障且符合回购条件的,需按前款规定限期办理退出手续,未在前条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住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租购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贵安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贵阳市住建局官网

  原文链接:https://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lzyj_5618859/bmwj_5618861/202504/t20250402_87328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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