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贵阳贵安新修定完善了《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受益人群覆盖面继续扩大,除筑才卡持有人才可享受补贴外,如今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也可享受购房补贴。
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筑人社发〔2025〕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在贵阳贵安新购买首套住房的人才发放1万—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四条 购房补贴对象所在单位为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的重点产业企业。
第五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重点产业企业全职新引进3个月以上、获得G类及以上筑才卡且年度登记合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标准为:A类60万元(其中:两院院士或经认定符合相当层次以上人才100万元)、B类40万元、C类15万元、D类6万元、E类5万元、F类3万元、G类1万元;
(二)重点产业企业全职新引进3个月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购房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专)科毕业生1万元。
同一人才符合不同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
第六条 所购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须为本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新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
(二)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含公寓)。
(三)购房时间为新引进到贵阳贵安之后的3年内。
第七条 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相应社会保险证明。
(三)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未婚承诺书,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须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
(五)住房为申请人与亲属共有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申报。人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2.初审。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3.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4.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统一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贵安新区自行拨付兑现。
第九条 人才应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备案或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贵阳贵安区域内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购房(住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购房补贴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
第十一条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自愿申请延迟退休)的,按照引进次月起至退休当月的实际工作月数核算兑现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D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使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至1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牟利为目的套取补贴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纳入诚信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告;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做好资金保障。
G类及以上人才购房补贴经费渠道为:人才属市区两级国有企业的,在同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人才属央属省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自主创业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财政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开阳、修文、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人才属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财政承担。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经费保障渠道为:所购房源在贵阳市辖区内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房源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财政按 5:5承担;房源在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引进”是指首次到贵阳贵安工作,新引进时间以首次在贵阳贵安参加社会保险的月份为准。年龄根据购房时间和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月份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购买”是指2024年7月26日(含)后购买。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新建商品住房)或不动产权登记时间(二手住房)的所属月份为准。购房补贴资格时间均按月计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贵阳贵安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1〕4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