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贵州省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不得哄抬物价。
一、贵州省打击哄抬物价的两个原则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在定价上必须遵循两条原则:
一是以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1月25日为时间节点,库存上述五类商品以1月25日前的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含当日)后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价。
二是新进上述五类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变化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经营者违反以上两条,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即可认定其为哄抬价格的行为。
二、各地因地制宜打击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进销差价率不高于35%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从严从快从重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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