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贵阳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须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现有住房权属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及年度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及年度收入证明;
4、申请人已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或配偶)为户口簿户主的,须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明。户口地址与房产证明地址不符的,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6、配偶方为外地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
7、现住房为租赁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门面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证》及纳税凭证或自营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
申请流程
1、首先是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申请
2、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初审通过的交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4、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
5、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