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了《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公众全面理解《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暂行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中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中明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
为完善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工作,迫切需要科学合理制定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定的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
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5〕7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条,具体为:第一至第三条,主要为《暂行办法》出台背景、依据、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主要为租金减免的申请、受理、核准程序及公布实施等内容;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主要为动态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举报投诉、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暂行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五、哪种情形可以申请减免50%租金?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成员中有一级、二级残疾的;保障成员中有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98 号)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的;保障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租金50%。
五、哪种情形可以申请免交租金?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保障成员均在65岁以上的;保障成员中有获县级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保障成员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新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保障群体;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免交租金。
六、注意事项
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未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装修备案,擅自装修公租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拖欠公租房租金且未补交租金的;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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