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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4-14 15:37【我要纠错】

【导语】:《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有效期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关于《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起草《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明确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对象和标准、基本要求、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在征求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市、县、开发区)相关单位、部分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资格准入、租金配租管理、退出情形、其他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个章节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供应和准入管理

  1.供应条件。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联评联审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获得《项目认定书》项目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2.准入条件。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3.资格审核。

  《办法》规定,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准入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租金、配租管理

  1.租金价格。

  《办法》规定,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租金市场化定价及调价机制,租金标准由项目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报贵阳贵安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需调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报贵阳贵安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价。调价程序按初次定价程序执行。

  2.租金支付。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3.配租管理。

  《办法》规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4.退出管理。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存在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违约行为、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三)其他管理

  1.巡查检查。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2.数字化转型。

  《办法》明确,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3.政策有效期。

  考虑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刚刚出台实施,《办法》是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稳妥起见,采用试行的方式,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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