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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1-04-15 14:08【我要纠错】

【导语】:自2021年5月1日起,《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施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规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2%(含)以上:

  (一)经营亏损一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按现行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产、发展有较大影响,且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三)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的;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目前经营仍然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五)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未设立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方可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属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会议的决议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交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原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提供);被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提供);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提供)。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近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原件(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提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第三条第四款条件的提供);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第三条第五款条件的提供)。

  第六条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仅缓缴单位缴存部分、仅缓缴职工缴存部分和同时缓缴单位与职工缴存部分三种方式。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依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困难单位方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未获通过的单位,不得擅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应及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九条 已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确有困难的,必须提出补缴计划报市公积金中心。

  第十条 缓缴期内职工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补清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仅缓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将缓缴期内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专户内;凡经批准仅缓缴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专户内。

  第十二条 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登记不良信息,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制度>的决定》(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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