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9年12月1日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新发布的《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实行,以下是特需病房的收费标准
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标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597号文)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30号)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政策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定义及价格
(一)特需医疗服务指基本医疗服务之外,为患者或诊疗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空间、服务环境、服务内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其余项目不得以特需医疗服务名义开展。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制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高。
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及要求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应为省、市(州)两级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二级标准的市(州)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可开展特需病房及特需孕产期服务。特需门诊疑难病会诊暂在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行一年,其余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开展。
根据国务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规定,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符合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其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技术协作、教学及实习基地、医联体、医共体等等各种形式命名的分支机构不得以总院资质和名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所占用医疗资源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资源的10%。其中,特需门诊每日坐诊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符合特需门诊坐诊条件的医务人员的 10%;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特需门诊坐诊人数与总院统一核算,特需病房床位数与总院分开核算。
(三)特需门诊收费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称号分档计价。西医特需门诊坐诊人员需取得主任医师职称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三年以上;中医特需门诊坐诊人员需为获得“国医大师"称号、“全国名中医”称号、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专家、省级名中医称号的专家。各医疗机构要按确保就诊时间、就诊质量的要求,确定特需门诊坐诊医师每个座班接诊患者数量并对外公示。
特需门诊疑难病会诊需建立专门的会诊部门,实行一个标准计价,不再按会诊学科和人数的多少分档计价。参与会诊医务人员需为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特需病房服务根据病房面积、床位数、服务设施、服务内容等分档计价。实行统一收费,不得再行分解收取水电、易耗品等费用。
特需孕产期服务按项目内涵分档计价,并建立中途退出服务的患者退费制度,按实际服务内容和时间结算服务量和费用。
(四)各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使用附件 1规定的统一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自行确定各分档计价的档次及价格水平。可根据健康产业发展需要、市场竞争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及项目内涵,但不得低于附件1 的要求。
三、特需医疗服务实行报告、公示及告知制度
(一)符合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将拟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即可开展服务。报告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特需医疗服务已经达到医疗资源10%的不得再行报告开展。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公立医疗机构对特需医疗服务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各级价格、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我省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链接】
公立医疗机构特殊类病房床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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