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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2018-12-11 10:31【我要纠错】

【导语】: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贵阳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贵阳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3条。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签订补贴确认书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0、21、22、23条。

  3.申请实物配租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轮候配租—公示—办理入住手续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0、21、22、27、28、29条。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员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可以独立申请。

  (2)单身人员申请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本人为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2条。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0条。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以家庭申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以单身人员申请的,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适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82号)第一点规定。

  8.哪些房屋面积可认定为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1条。

  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0.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1.如何进行申请核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2.公示时间?

  初审公示:由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机构将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核准公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3.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4.怎样才能住进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保障家庭根据方案公布的房源情况提出申请,按照方案确定的实物配租方式进行实物分配。原则上,一户保障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将配租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7、28、29条。

  1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怎样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保障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租金。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0条。

  16.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什么时候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6条。

  17.实物配租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什么时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到社区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1条。

  18.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补贴系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4条。

  19.如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3条。

  20.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享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符合贵阳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着自愿和户型一致原则,经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双方可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调换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2、35条。

  2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承担哪些义务?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3.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几套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7条。

  24.承租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5.公共租赁住房能转租吗?

  不能。同时也不允许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7条。

  26.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⑴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纠正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⑶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4)拒不配合资格复核的;

  ⑸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⑹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⑺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7、38、39、40、41、42、43、46条。

  2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腾退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4]32号文)第40条。

  28.个人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怎样处理?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房屋状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追究法律责任。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6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适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68条。

  29.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怎么处理?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7条。

  推荐阅读》》2018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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